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首次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之一提出。家庭农场的重心仍是种植、养殖业,但是规模适度,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机械化作业。随着家庭农场、养殖小区等农业生产模式的兴起和推广,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比例不断提高,对养殖生产、环保及粪污处置等设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家庭农场在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建设一些配套设施,这些都需要占用一些土地。但怎样取得土地,在土地上盖何种配套设施,这些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都有相关规定。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总结出几点需要注意的:
一、怎样取得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主要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取得方式无需审批,已经“放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土地后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可以动工建设。
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我国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是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二、设施农业用地上面可以盖什么?
由于我国区域差异大、设施农业种类繁多,用地形态各异——从大的分类上,有作物种植类、畜禽养殖类和水产养殖类,每一类由于生产方式与自然地理条件不同,在设施兴建与用地需求上都存在很大差异。
不同生产方式的设施不一样,律师在这里简单分类。具体要求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细化。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养殖圈舍,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有规定吗?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是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建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坚决不允许占用耕地、在耕地上或者农业大棚内进行住房等非农设施建设,不管是家庭农场还是养殖小区,当发现土地性质和用途被改变,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不能威胁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